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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和法规,为了逐步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完整环境管理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和法规,全方面提高公司自主环境管理水平,公司成立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委会”),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主要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公司环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经理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处理公司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环委会办公室职责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管理要求。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和审议公司的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的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建立健全公司的环保机构及人员配备。领导公司环保管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工作。
5.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完善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审定考核情况,定期审核奖励方案。
6.组织编制公司的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使用环保技术措施经费,并组织落实。
7.组织制定并实施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和有关专项预案,落实预案制定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8.对生产中存在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组织落实整改。
9.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1.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环境管理要求,及时向员工传达上级有关环保方面的文件精神,在公司环委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
2.组织制订本单位环保管理工作细则,本单位各项环保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对各车间环保考核办法,组织制订各岗位环保生产责任制,岗位操作规程、标准。
3.组织落实对调入员工的环保知识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建立教育档案和档案保管工作。
4.经常组织检查本单位员工对公司、本单位各级环保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负责落实对各车间班组的环保考核工作。
7.组织制定本单位环保宣传工作计划,定期更换环保宣传专栏内容,鼓励员工积极向宣传中心、安全监察部投搞。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环保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预案制定的各项措施,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及演练等工作。
10.组织制订本单位月度、季度、年度环保工作计划,做好本单位月度、季度、年度环保工作总结。
公司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在质量检测中心,配备专职环境监测人员(环保化验员)4名,其职责范围如下:
5.负责企业内部环境监测,做好原始记录,建立环境监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台账,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并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管理制度。接受董事会领导,执行董事会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协助董事长抓好环境管理工作。
3.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管理部门和其他环境管理、监督人员的工作,审核公司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等。
4.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保护和污染物减排规划和计划,落实减排消减目标。保证环保专项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5.督促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司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组织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决定公司环境保护工作重要事项,组织解决公司环境保护重大问题;
7.督促、检查公司各单位、职能部门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消除环境事故隐患。
8.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工作。
9.及时、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和集团报告环境污染事故;落实“四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组织、参加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
2.抓好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思想工作,并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3.积极协调、支持工会、党群和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4.参加公司重大环保会议及其他重大环保管理活动,研究和协调解决公司环境保护存在的重大问题。
1.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4.领导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工作,督促检查公司各职能部门开展好环境保护工作。发布审批的公司环境报告和环境信息。
5.组织主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要环境保护问题,并组织落实公司各项环境保护工作。
6.负责监督公司环境保护措施项目资金及环境应急救援经费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
7.负责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环保核查、限期治理、停产整治等环保工作的组织、监督和管理等。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落实总经理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和决策,统筹安排环保设备各项活动和年度设备目标管理,落实环保责任制。
4.负责组织环保设备设施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四定四不推”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部门整改。
5.定期召开各单位和有关部门会议,研究环保设备的先进管理办法,检查布置环保设备工作,负责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6.发生环保设备事故和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1.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2.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工会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环保工作,并对环保管理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知识竞赛活动,及时总结和推广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典型,奖励先进。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认真宣传贯彻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3.负责监督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工程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并设立专门资金帐户。
5.负责提供日常环保物资、环保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和环保事故的理赔工作。
1.协助公司分管领导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工作部署,负责管理公司环境保护工作。
2.负责对员工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对新进人员的公司级环境保护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3.负责环保、水保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参与环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负责公司环境保护及污染物减排治理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规划及实施;制定公司年度环保工作目标,组织实施环保责任制考核。
5.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公司各职能部室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公司环保管理的建议与措施。
8.组织公司环保、水保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环境事故隐患整改,发现重大隐患时,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9.监督、检查新、改、扩建项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参加重大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工作。
10.推广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管理经验,参与或组织开展环保技术和水保技术攻关活动,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指示、决定,负责公司环境保护指令及环委会文件、指示的传达,负责公司环委会议的准备工作。
2.做好董事长办公会议和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会议纪要,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有关通报、纪要的打印发放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协调、配合制定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协调、组织培训及演练。
1.1认真宣传贯彻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政治思想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1.2严格要求党员干部带头遵章守纪,带头保护环境,积极开展环保宣传工作。
1.3积极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教育和动员群众提高安全意识,实行安全、文明生产。
1.4围绕环境保护工作对员工进行思想教育,开展广泛的民主监督活动。进行年终总结评比时,把环境保护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2.1依法组织员工参加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2.2组织动员员工宣传党和国家的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2.3教育员工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开展知识竞赛、创先争优等评比活动。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4.对新入公司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复岗、转岗工人应与安全监察部门协作,及时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环保机械、电气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负监督检查责任。
4.加强设备管理,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防止跑、冒、滴、漏,减少物料流失及污染。
8.对已批准采购的环保设备要积极组织货源,保证供应,采购供应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质量标准。对因出库设备与原计划不符而造成的设备、环保事故负责。
9.参加公司级环保大检查及与设备、动力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分析、统计、处理,并通知安全监察部门参加。对因备品备件不合格发生的伤亡事故负责。
11.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保管过程中的监督、落实和管理工作,防止环保事故的发生。
1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
14.负责组织编制工程施工方面的环境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15.在编制、审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必须列入环境保护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时,应通知环保部门参加。
16.严格遵守“三同时”的原则,确保环保设施与新建、改建、扩建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违反“三同时”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
17.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及时制止污染环境和破坏水土的行为。负责落实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重大环保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特别是对危化品要全程跟踪管理,定期组织清检工作。
4.加强危化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
4.加强危化品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库区的环保机械、电气设备的运行、保养。
4.加强设备运行管理,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防止跑、冒、滴、漏,减少物料流失及污染。
7.负责危险化学品在库过程中的监督、落实和管理工作,防止环保事故的发生。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负责码头的环保机械、电气设备的运行、保养。
4.加强设备运行管理,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防止跑、冒、滴、漏,减少物料流失及污染。
7.负责危险化学品在库过程中的监督、落实和管理工作,防止环保事故的发生。
2.危化品的储存、使用,根据种类、特性,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操作规程。
9.试(化)验废液,按化学危险品特性,用化学的或物理的方法处理;妥善保管好固体废弃物品,并在安全监察部监督下,集中处置,并做好记录。
1.认真贯彻执行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5.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对所属设备加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6.设备、设施发生泄漏事故,要积极组织力量抢救,并立即报告车间主任,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加强设备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设备运行良好,杜绝跑、冒、滴、漏。
3.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过程中的监督、落实和管理工作,防止环保事故的发生。
2.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设备操作技术规程,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杜绝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1.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认真学习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
3.积极参加环保活动,提出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合理化建议,爱护环保设施。
4.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并实事求是向领导汇报,要及时处理和保护好现场,并做好详细记录。
根据相关法律中为“认真执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的环境方针,做好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保方针,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环境保护规划工作,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目标。进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意识宣传教育,使公司形成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推行清洁生产、开展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变废为宝。
第三条绿化美化环境,营造美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规范管理,持续改进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第四条落实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以技术创新为动力,采用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治理生产过程排放的污染物,全面完成减排计划;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进管理,提高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推进循环经济,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继续利用其他专业统计已有的各种资料,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研究,总结成绩,找出矛盾,提出建议。
第六条通过环境统计分析,反映出我公司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比例关系是否合理,为制定环境保护措施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使全公司员工了解自身环境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增强热爱环境、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从而积极参与支持公司环保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公司环保规划有短期规划和中长期规划,规划由环委会组织进行,短期规划以年度为准,每年年底规划好来年的环保工作事项,中长期规划与集团公司五年规划同步进行,依照集团公司下达任务做好公司的五年期环保规划。
为了加强公司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发布实施,2012年修订)
a.控制物料(包括水、能源)单耗及总耗,单位流失及流失总量,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公司环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常务副总经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各职能部室负责人等组成。
c) 贯彻落实国家的环保法令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保工作的指示,根据环保法律、法规制订公司环保章程。
d) 负责编制环保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季度计划,经环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f) 参与各项工程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监督“三同时”原则的贯彻、执行。
g) 负责排放污染物质的定期监测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提出治理措施,推广环保治理新技术。
c.环保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环境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预防和改进措施,实施进度要求。
a.确保环保工作计划实施,是各有关单位的共同任务,各单位应根据公司环保计划制订本单位的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b.与环保有关的技术、设备、动力等单位按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搞好环保工作。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a.各单位要对环保设备及防治污染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正常运行。
c.设备管理部对环保专用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时督促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
c.对锅炉烟气等生产废气要进行防污治理,对环保事故产生的废气要进行定期监测并对受污染区域采取防护措施。
a.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按类型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的污染事故。
b.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按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较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特大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
c.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一旦发生,各单位要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减少损失。并在4小时内报调度室和安全监察部,协助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污染事故调查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d.报告的内容包括:污染事故的类型、程度、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
b.污染事故的罚款要从事故单位的资金中列支,造成事故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
c.对外污染赔偿款统一由资产财务部办理,各部室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外赔款。
(1)环保管理检查与考核工作由公司环委会负责组织和领导,各职能部室及二级单位派人参加。
(2)环委会对环保有关部门有计划地、按环保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检查与考核,并作出评价。
(3)环委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单位随时组织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督促解决。
为搞好公司新建、改扩建项目保护管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源、破坏生态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发布实施,2012年修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则》 HJT2.1-93(1993年9月9日公布实施)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 394-2007)(2008年2月1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第五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第六条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七条有建设项目时,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八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为严格交接班过程管理,明确交接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公司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2005年5月15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交接人员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表),工作内容与值班记录必须相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字迹工整无涂改,记录内容齐全不遗漏。
第二条连续工作岗位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提前10分钟到岗,防止脱岗、断岗。
第三条实行现场签字交接。对工作现场和可疑的状况,要进行确认,必要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记录,避免口头交接情况发生。
第四条当班出现的设施设备问题应当班及时处理,禁止拖拉、推托。确需移交下一班时,必须详细交待设施设备故障及处理情况,保证设施设备问题及时、有效得到解决。
第五条实行接班负责制,对交接过程中的可疑状况,交班人处理不及时或故意隐瞒故障情况的,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由交班人处理完毕后再进行交接。因未交接清楚而接班,默认设施设备问题移交由接班人员负责。
为了增强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科学管理和使用,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发布实施,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月11日公布实施,2014年修订)
第一条公司环保设施设备包括各类除尘设施、喷淋设备、废水处理清淤设施和废水循环利用系统、隔音降噪设施、环保事故应急设施等。
第二条公司环保设施设备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公司环保负责人、环保职能部门具体分管、各环保设施设备操作人员直接管理。
第三条落实岗位责任制,所有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熟读有关操作规程和设施设备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熟练掌握各种设施设备的性能特点和操作步骤,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操作。
第四条操作人员在环保设施设备使用前,要根据各类设施设备的性能特点进行认真仔细的全面检查,确保设施设备齐全有效。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离开岗位。环保事故应急设施要有专人专岗负责。
第五条认真作好值班记录,严格交接班。工作内容与值班记录必须相符,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设施设备出现的问题应当班及时处理,需移交下一班时,必须详细交待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故障及处理情况,防止无人管理而失控。因未交接清楚而接班,设施设备问题由接班人员负责。
第六条操作人员对环保设施设备必须做到日常养护与定时保养相结合,严禁设施设备带“病”运行,认真做好相关养护记录。
为使公司合理配置环保设施设备,规范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管理要求,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环保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满足达标排放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2005年5月15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环保设施的范围:废水处理装置、废水处理回收装置;废气处理装置,除尘装置、废气回收装置;废渣贮存场,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噪音防治设施;环保事故应急设施等。
第二条技术部负责建设项目中环保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施工和验收。安全监察部负责对环保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使用单位负责建立本单位环保设施设备台帐和设施设备的合规操作、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需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提供防治污染物污染损害环境的资料,并将上述事项和资料抄送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于新、改、扩建项目,技术部应严格执行环评要求,安全监察部需对过程进行监督,满足环保需求。建设、安装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五条试生产期间,技术部需联系地方监测部门对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六条技术部及使用单位需严格参照设计和操作说明书,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要求设备厂家出具详细操作说明,确保正确合理使用和维护保养设备。
第七条技术部及使用单位负责环保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修。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环保设备操作规程,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包括运行时间、必要运行参数、检查维修记录、配件更换记录、废弃介质移交处理记录,并在每月第一周内向安全监察部上报上月度《环保设备调查表》。
第八条环保设施设备需要停机维修、大修时,使用单位应首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避免因设施停运造成环境污染,由技术部向安全监察部上报《环保设备停运报告》,安全监察部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得以批准后方可对环保设备进行维修、大修。若停运期满,环保设备仍未恢复正常运行,则须向安全监察部说明原因,并补办环保设备停运手续。
第九条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或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必须提前向安全监察部申报,说明理由;安全监察部需向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得到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所有环保设备、设施更新必须报请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环境影响分析,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需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十一条对环保设施设备要认真管理,坚持定期检查、维修和维修后验收,保证设备、设施完好,运转率达到考核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察部不定期对环保设备安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巡回监察,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下发整改通知,设备方面的问题由技术部提出整改方案,一般问题由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各级环保管理人员定期对环保设备安全和运行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安全监察部,确保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安全监察部应根据公司实际生产发展情况,及时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效率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环境监测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公司下达的环境管理监测任务,保证全公司的环境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排污单位负责对环境污染因子的监测和记录,监测后及时向安全监察部上报监测情况;对于突发情况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应建立污染源档案,掌握排污状况和变化趋势,参与重大污染事故的调查,为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和生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技术部负责质量检测中心对环保监测设备和仪器进行定期校核,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监测数据计算、检验、异常值剔除等应按国家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进行。
第五条环境监测点的布设、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应依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现场具体情况确定,样点的时空分布应反映监测对象主要污染物的浓度水平、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第六条根据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规范管理采样点。建立采样点管理档案,包括采样点性质、名称、位置和编号、排污规律和排放去向、采样频次及污染因子。采样点位设置明显标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排污单位做好采样点位的日常维护和相关记录。
第七条采样点如因生产工艺或其它原因需变更时,需上报,经安全监察部确认,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是政府监管范围内的,还需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填写采样记录,严防中途破损、被污或变质。
第九条公司每年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环保监测部门,负责对主要污染因子进行专业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a、环境噪声主要指生产环境噪声,生产环境噪声(含设备噪声)每半年测定一次。
b、生产厂区及主要设备的噪声监测布点应按国家规定及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布设。
b、公司所有废水点监测频率每月不得少于3次,对列入环保考核的外排口每月不得少于l0次。对经处理后的外排水应设点监测,监测频率每班不得少于1次。对环保事故后产生的事故废水应设点监测,符合标准后才可外排。
c、水质样品的采集与分析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对易变化的水样必须加入保存剂加以固定。
d、监测项目:流量、PH、COD、亚硝酸盐;对有特殊要求的废水监测项目,可根据情况加测。
为了加强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各种诱因,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公司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保护工作运行情况,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第一条年末由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向公司领导和职工代表做全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并针对上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情况结合上级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出下年环境保护工作总体部署。
第六条对于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严格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切实执行“三同时”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七条对于环境突发事件,无论操作人员还是发现人员都要立即上报(逐级或越级),公司将启动应急预案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小事故危害。
第八条对于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日常环保监测、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按照《环境保护监测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进行上报。
为保护职工的人身健康和周边环境,杜绝环保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等。
4.1.1毒害品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毒品按毒性大小分为一级毒害品和二级毒害品。
4.1.2粉尘:粉尘是指能够较长时间飘浮在空气中的固体微粒。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叫做生产性粉尘。吸入生产性粉尘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危害。
4.1.3噪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声音都可以称为生产性噪声。我国《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L-2002)中规定:工作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85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4.1.4工业废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污水和废液,其中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和产品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4.1.5工业废气: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空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总和。
4.1.6工业废渣:在工业生产中,排放出的有毒的、易燃的、有腐蚀性的、传染疾病的、有化学反应性的以及其他有害的固体废物均属工业有害废渣。
4.3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环保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监察部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主管部门,安全监察部设专职环保员。
公司各部门和每位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和检举、控告。
4.4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对环境有污染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4.5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有关部门应采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的产生。
4.7根据有关标准,为岗位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装备。
4.8.3罐区排污系统阀门平时要处于常关状态。排污时,严禁错开通往雨排的阀门;大雨时,先开通往污水池的阀门,将初期雨水排入污水池,地面无污油时,再将通往污水池的阀门关闭,打开通往雨排的阀门;
4.8.4蒸汽凝液要排入雨排系统,防止凝液加热排污地沟中的污油等污染物。
4.8.6各区域及时清理所辖区域内地沟、地井,防止杂物堵塞地沟、地井,造成污水外溢现象的发生;
为加强储运技术和设备管理,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净化环境,控制储运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杜绝“跑、冒、滴、漏”,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发布实施,2012年修订)
(1)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原料、能源利用率,不产生或少产生废弃物。
(3)加强各物料机泵的维护保养,定期换机械密封,凡是通过检修、更换设备能够解决污染问题的,要及时停产检修、更换设备,绝不能带“病”作业。
(4)必须认真按照储运工艺要求,加强巡检,发现各阀门、液位计、流量计、控制仪表、输送管线等有滴漏现象,应及时处理,杜绝“跑、冒、滴、漏”现象,保证静密封点在0.5‰以下。
(5)油品装卸物料完毕后,将连接管中余料放入容器中回收,严禁泄漏到地下。
(6)一旦出现“跑、冒、滴、漏”现象,工作人员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7)储运装备符合相关清洁生产标准中国内清洁生产先进要求,设备运行无故障,设备完好率要保持在98%以上。
为了本企业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正常有效运行,以实现本企业的管理目标,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以保障人体身心健康,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订)
4.1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对生产、生活危险废物集中放到指定场所进行统一处理,综合办负责联系天津市指定“天津合佳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进行监督组织实施,无害化处理。
4.2公司属各单位及部门对工作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制定相应监督保障措施,确保废物可控。
4.3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有关管理工作。按所产生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去向处置方式做好记录,及时清除和处理危险废弃物。
(1)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和一般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参照综合办公室《废弃物管理规定》执行。
(2)固液危险废弃物:包括油棉纱、油布头、油漆桶、空化学试剂瓶、废旧硒鼓、色带、墨盒、电池、日光灯,化验室废油液、过期试剂液等,交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处理。在委托处理前,应与承包方签订工作合同,明确处理要求,取得五联单,综合办留存备查。
4.4.2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废物、废料,由安全监察部要求施工单位统一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4.4.3工程项目交工后,施工单位须按合同规定从施工现场清除剩余材料、设备、垃圾,保持现场整洁。对各种临建设施等进行处理。
4.4.4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由维修人员及时回收,禁止随处乱扔。
(1)公司组织对办公区、油库、码头环境管理监督管理,同时检查危险废弃物的排放的运行情况。相关部门每月对危险废弃物管理方案的落实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记录应予保存。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高环保管理上的水准;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时掌握企业环境影响动态,及时对生产中存在的各种环境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及时指导环境保护工作,制定本制度。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04(2005年5月15日公布实施)
第一条公司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环保工作总结和环保计划安排会议,部署企业全年的环保工作,并征询员工意见,形成环保会议纪要,报公司环保委员会审批执行。
第二条公司每季度召开季度环保工作会议,对上季度环保工作重点、防范区域、季节性环境问题进行总结,并督促执行下季度环保工作计划。
第三条公司定期召开环保生产工作座谈会,就环保工作的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环境问题处理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回答代表的提问,形成会议纪要,提交环保委员会及时研究解决。
第四条公司根据环保工作形势,不定期召开环境问题通报和事故案例分析总结会议,制定防范措施、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第五条公司就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环保资金投入、污染源治理等重大问题,召开环保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并形成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六条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第七条公司每月组织一次环境卫生文明大检查,对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总结、评比、考核。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和各二级单位专(兼)职环保员不定期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环保管理人员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要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验证。每月20日将检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至安全监察部存档。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环保委员会办公室,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并随时检查、监督各项环保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接受全体员工、社会人士、地方政府对公司各项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为了贯彻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方针政策,加强公司员工环保培训工作,树立环保理念,增强环保意识,提高环境保护技术素质水平,避免环境事故发生,使公司达到环保生产,优化生态环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参观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发布实施,2012年修订)
第一条新入厂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培训、实习人员)必须接受入厂三级环保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一级环保教育:由安全监察部组织,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生产单位、部室。
教育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和法规及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公司或本行业内发生的重大环境事故实例及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级环保教育:由新员工所在生产单位、部室领导负责具体施教,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分配到车间班组、部室。
教育内容: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本生产单位、部室环境保护的特点,预防环境事故的措施;生产单位、部室对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生产单位、部室环保设施的正确使用等。
教育内容:公司《环保管理制度》;岗位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特点;岗位发生过的环境事故及其教训;本班组与其相关工种的环保知识等。
第二条全员环保教育:每年对每一个员工都要开展至少一次的环保教育,对于环保设备设施操作人员要进行专门的环保教育。每年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24学时,由安全监察部负责。
第三条各生产单位、部室根据各自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每月组织一次环保活动,对员工做环保教育;班组根据本班组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每月组织二次环保活动,对员工做环保教育。
第四条每年在安全月活动中,通过张贴漫画、悬挂条幅、分发环保宣传手册、观看环保题材宣传片等丰富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宣传工作。
第五条在生活区和生产区设置板报宣传栏,通过生动的漫画和标语,宣传国家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口号,使广大员工及时了解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第六条公司每年派出环保工作主要负责人或操作员工到其他企业参观学习,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汲取先进的理念和工作方法,使环保工作与时俱进。
第七条专职环保员和兼职环保员在平时工作过程中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随时进行环保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从事环境保护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证,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复审。一般环保设施设备的操作员工,由公司组织专门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九条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投产前,必须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十条发生重大环保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后,安全监察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外委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对员工进行三级教育,并报员工花名册和三级教育成绩到安全监察部备案。
为了落实环保各项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责任制,减少突发性事件造成环境风险,防范各类环境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及进入公司所属生产区域的临时用工、施工、实习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等。
第一条环境风险是指人们在建设、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所遭遇的突发性事故(一般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不测事件)对环境(或健康乃至经济)的危害程度。环境的隐患,包括自然环境、生产环境、环境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二条通过环境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全面、正确掌握风险隐患存在情况,推进风险隐患登记和现状评估,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逐步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监管长效机制,清除各种环境隐患,保障环境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第三条全面排查治理环境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环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公司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环境安全状况明显好转。
第四条排查检查内容: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记录、查隐患、查环保设施设备。
a、联合排查检查。由安全监察部牵头,各单位、部室协助配合,组织进行的环境风险排查检查。
b、在重大节假日、国家重要活动前夕,由公司领导带队组织进行的环保大检查、环境风险排查。
第六条排查检查方式:采取季(月)现场排查检查与不定期巡回排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生产单位、部室进行全面的环境风险排查检查。
第七条建立、完善环保监督检查、环境风险排查及环境隐患整改制度、机制,保证环保检查、环境风险排查常态化、机制化,做到班前、班中、班后互检互查、自查自纠。
第八条对排查检查出的环境风险或事故隐患由安全监察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按“三定、四不推”原则积极进行整改,确保把环境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出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设立醒目标志,并按第九条规定执行。
1.强化对重大环境事故隐患和带有环境风险重大危险源的采场、排土场、尾矿坝等的监控力度,立足于事先预测和防范,并加强评估、普查和建档工作。
b、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一定的应急救援器材、物资,定期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测和评估。
c、对处于重大危险源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e、定期组织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重大危险源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g、重大危险源档案、评估报告、应急救援预案要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备案。
h、对存在环境事故隐患和缺陷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停止作业或使用。
第十条针对一时不能整改的环境事故隐患,必须建立详细的隐患档案(包括分布图、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的整改和监控措施等)。发现重大环境事故隐患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同时成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整改小组,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积极开展演练,有针对性地开展救援知识培训,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完成重大环境事故隐患整改的场所和设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申请审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规范环境保护工作秩序,加大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考核力度,制定本制度。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处分。
1.每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视污染程度,给予事故责任单位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解除用工合同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同时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司籍的处分。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解除用工合同留厂察看一年的处分,对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15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车间领导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5.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事故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并给予500-8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其他领导、职能科室领导、专业技术人员的处分,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8.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有关领导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9.对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单位或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按事故责任的划分,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包括尾矿管破裂未造成污染的),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按事故责任的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者进行处分。
1.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视污染程度,给予事故责任单位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2.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同时给予800元的经济处罚;对性质恶劣的误操作事故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直至开除公司籍留用察看一年处分,对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同时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
3.对事故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同时给予300-600元的经济处罚。
4.对事故责任班组、车间的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300-500元的经济处罚。